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保定太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太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01号原告保定太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太行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魏德义,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龙泉路32号。法定代表人贾革新,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太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太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亚光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杏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