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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卢某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某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坛,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职业打工,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坛经郑木平介绍,于2012年5月5日下午5时许,在本市南塘镇潭头村圆盘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一个叫“乌鬼金锡”的人购买一辆悬挂套粤B×××××号车牌的银灰色“哈飞民意”牌微型面包车。同年5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坛驾驶该车途经桥冲镇湖石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车经鉴定,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均被凿磨;价值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陆丰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车辆检验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坛,明知没有合法凭证且发动机等号码被凿改的机动车辆,仍予以购买并套牌进行使用,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给予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路斌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建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