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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刑一终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丰斌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丰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刑一终字第00175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丰斌,农民。2011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丰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丰斌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丰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丰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丰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丰斌撤回上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琳明代理审判员  梁 栋代理审判员  冯宝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