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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功德、李运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功德,李运侠,杜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张功德,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运侠,女,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航运业者,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杜发刚,男,194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个体业者,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运侠、杜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运侠立即偿还申请人张功德借款2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17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被执行人杜发刚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李运侠、杜发刚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运侠、杜发刚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运侠、杜发刚的银行存款2754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运侠、杜发刚的银行存款275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胡之水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