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逸彬盗窃罪,张逸彬职务侵占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337号罪犯张逸彬。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6)青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逸彬犯盗窃、职务侵占、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2009年11月,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6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逸彬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2年8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逸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逸彬于2006年7月27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1月15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7月15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3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20日,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逸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逸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王绍桓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