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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芗民初字第6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柯炳财、林灿华等与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炳财,林灿华,林铭鸿,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芗民初字第6200号原告柯炳财,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林灿华,女,199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柯炳财(系原告林灿华之父),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原告林铭鸿,女,200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柯炳财(系原告林铭鸿之父),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明,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村民小组。代表人林瑞国,组长。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炳财、林灿华、林铭鸿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炳财、林灿华、林铭鸿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炳财、林灿华、林铭鸿以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炳财、林灿华、林铭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