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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嘉兴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在华。委托代理人:费锦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龙。委托代理人:王建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平。上诉人嘉兴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嘉兴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兴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54元,减半收取4027元,由上诉人嘉兴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孝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