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芝兰、毕序江与慕俊丽、刘晓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芝兰,毕序江,慕俊丽,刘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173-1号申请执行人刘芝兰。申请执行人毕序江。被执行人慕俊丽。被执行人刘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石民初字第163号、164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荣成市石岛镇兴顺建筑有限公司享有工伤保险补助金382180元未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荣成市兴顺建筑有限公司享有工伤保险补助金382180元。款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汇付荣成市人民法院(户名:荣成市人民法院,开户行:荣成农村商业���行,账号:91×××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德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