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樊小国与高新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樊小国,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新发,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6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新发豫A6X5**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和平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