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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吴金娥与郑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金娥;郑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239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娥,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素芳,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金娥与被执行人郑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金娥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郑素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诉讼费用57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素芳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素芳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12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