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西安同德纸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薛花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同德纸板有限责任公司,薛花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西安同德纸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金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美丽,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花丽。委托代理人陈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8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提走价值187124元的货物,并承诺从提供之日起欠款超过30日,按月息1%计息。经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支付货款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87124元及利息2861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属于原告聘用的销售工作人员,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按照公司安排从事销售工作,配合原告清收货款并将收到的货款及时交付原告是被告的职责,本案双方讼争的事实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告之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之起诉。案件诉讼费458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谢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