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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金暾与黄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暾,黄正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974号原告何金暾。被告黄正国。本院受理了原告何金暾诉被告黄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正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苏桥镇苏桥村珠江口屯16队62号与合同履行地广西临桂县东宅水库,均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84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4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小娟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兼书记员 韦乐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