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晋入清与安徽雅芙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施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志中、韦能爱、方玉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晋入清,男,汉族,1949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11194904270617,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银湖小区老年区7排6号。被执行人安徽雅芙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开发区管委会大楼515室,组织机构代码69739207-4。被执行人安徽施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026室,组织机构代码57444552-7。被执行人张志中,男,汉族,1969年12月5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6912054930,住安徽省舒城县张母桥镇庙冲村响垱。被执行人韦能爱,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6710084920,住安徽省舒城县张母桥镇庙冲村响垱。被执行人方玉应,男,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2196606089812,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新家巷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玉应银行存款8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