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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1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86号。负责人:袁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拓云峰,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与被告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于2012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5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476.50元。审 判 长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