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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9-12-21

案件名称

郭光泰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郭光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87号原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光泰,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中专文化,捕前住介休市,农民。2002年4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11月12日太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但一直在逃,2011年8月25日被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转取保候审。2012年5月29日太谷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3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辩护人范玉生,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光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太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光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02年2月23日早7时许,被告人郭光泰驾驶晋K×××××号东风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108线660KM+996.6M处,超过中心双实线,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胡某驾驶的无牌时风农用三轮车(内乘白某、赵某1两人)在中心双实线处发生碰撞,造成胡某、白某、赵某1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郭光泰逃逸。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郭光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白某、赵某1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光泰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对被害人胡某、白某、赵某1的家属予以了赔偿。另查明:被告人郭光泰在逃逸后于2002年3月8日向介休市交警大队投案,2004年11月12月太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郭光泰逮捕。2011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郭光泰到太谷县交通警察大队主动投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郭光泰的供述,证实:2002年3月8日其到介休市交警大队投案。2002年2月23日早上4时许,其驾车从盂县卸完煤返回介休。途经国道108县,早上7时30分许,由北向南行驶快到出事地点时,看见对面驶来一辆农用三轮,两车碰到了一起。发生事故后,其看见公路上躺着三个人,而且已经死了。其害怕挨打,让赵某3打电话报警,其沿国道向南跑了。快到北阳收费站,拦了一辆公共汽车回了介休,后跑到关子岭村其战友家躲了几天。后来其觉的事故挺大的,就去介休交警大队投案。其有驾驶证,驾驶的是东风153大货车,车牌号为晋K×××××,车主为刘某。事故时车上有两个人,是其和一个跟车的,叫赵某3。事故后,已经与三个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全部赔偿完毕。2011年8月25日,其到太谷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太谷县玛钢厂工作。从2001年11月开始,胡某从他们厂里往外清理垃圾。每天从早7时许一直拉到中午12点多,共六辆车拉,全部都是农用三轮车。每天胡某来的最早,大约7点30分左右,别的车和他相跟不上,每天都是他一个人。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中德迈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工作,住介休市义安镇北盐场村。2002年2月23日快8点时,本村刘某给其打电话称从其公司租赁的车在太谷县发生了交通事故,让其赶紧报警和报保险公司。刘某是肇事车晋K×××××号东风大货车的车主,是司机给他打了电话,他才知道出了交通事故。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2月23日早上8点左右,其车(晋K×××××)跟车的赵某3给其打电话告诉其在太谷县刚过收费站的地方出了交通事故,让其赶紧报警,其便给本村的曹某打了电话。其的车是从曹某的公司租的,其只有使用权。出事时是郭光泰开的车,赵某3只跟车,赵某3没有驾驶证。出事后,其没有见过郭光泰,也没有与他通话。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2月23日其开车到达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门口时,太谷玛钢厂的看大门的老汉拦住其称发生事故的三轮车是他们一块的,其就赶紧下车走过去看,看见公路上躺着三个人,其中一个是其妹夫。120救护车将三个人拉到了医院。6、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赵永祥是其的四儿子。2002年2月23日早晨七点多,胡村的黑丑叫上赵永祥一起走的。7、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2002年2月22日下午5点,其乘坐郭光泰驾驶的刘某晋K×××××号大货车在介休装上炭送往盂县,然后从盂县返回介休。2月23日早7点多,他们由北向南行至108国道太谷段,其所乘坐的车与一辆三轮车碰了。碰住后,其先下车报警,司机郭光泰和其说怕挨打先走了。后其看见有人抢救伤者,就拦了辆车回了介休。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郭光泰给刘某开车。2002年2月23日其丈夫郭光泰没有回家,其向刘某询问,刘某的妻子和其说汽车在太谷出事了。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白某是其丈夫。2002年2月23日早白某叫上本村的赵某1准备去太原联系给其治疗疾病的事情。10、太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第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郭光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不承担责任,白某、赵某1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11、太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勘查笔录、尸表检验笔录、驾驶证、行车证、道路交通事故暂扣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结案报告、事故车估损明细表、交通事故调解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情况说明,证实:(1)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情况。(2)事故现场概貌、痕迹、车辆、散落物、死者邓情况。(3)对车辆痕迹情况的勘查情况。(4)对尸表检验情况。(5)死者胡某的驾驶资格情况。(6)被告人郭光泰驾驶资格情况及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件情况。(7)对事故车辆的暂扣情况。(8)对郭光泰的驾驶证吊销情况。(9)交警部门吊销执照裁决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的送达情况及对本案的结案情况。(10)事故车辆的损失情况。(11)案件的调解情况。(12)车主刘某与三位死者家属达成调解书情况。(13)车主刘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情况。(14)被告人郭光泰于2011年8月25日14时许到太谷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12、太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物品痕迹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实:(1)无牌时风农三轮正前方贴有春联,与大货车残留的春联碎片相符;驾驶室因前方受力严重,已严重扭曲撕裂变形。(2)大货车保险杠处留有红色的春联碎片;大货车正前方因碰撞损坏,且左侧更为严重。(3)事故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其他安全设备的鉴定情况。13、太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勘查鉴定书,证实:现场位于国道108线660KM+996.6M处,道路南北走向,设中心双实线,道路两侧各分三车道。事故发生时,现场道路平坦,视线良好。14、太谷县公安局(2002)公尸检字第5、6、7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1)白某系由于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赵某1系因事故致头胸腹等部位多发性、复合性损伤而死亡。(3)胡某因驾驶农三轮被大货车碰撞挤压致多发性骨折、多部位损伤,创伤性休克并颅损伤而死亡。15、太谷县胡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胡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收条,交通事故处理委托书、公证书、医药费统一收据,证实:(1)死者的埋葬情况及死者家属的情况。(2)死者停尸房停尸看尸费用情况。(3)死者家属委托处理事故情况。(4)死者抢救费用情况。16、被告人郭光泰的户籍证明。原审认为,被告人郭光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光泰在2011年8月25日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的家属已获得赔偿,对被告人郭光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光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原审被告人郭光泰不服,上诉认为:1、案发后其离开现场,是为害怕被害人报复,其在确保无危险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不应认定为逃逸。2、其能够积极赔偿,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郭光泰上诉意见基本一致。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光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郭光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郭光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应依法惩处。原审对郭光泰具有自首、民事赔偿等量刑情节均已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审被告人郭光泰及其辩护人所提郭光泰不应认定为逃逸,一审量刑过重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发生在2002年2月23日,郭光泰的到案时间为同年3月8日。根据郭光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郭光泰在此期间跑到高彦虎家躲了几天,因此郭光泰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一审根据郭光泰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原审被告人郭光泰及其辩护人所提以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皇甫权审 判 员  刘青山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樊琛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