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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276号原告王某,个体工商户。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