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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民一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涡民一初字第01184号原告武某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审理的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永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人民陪审员  贾立志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