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涡民一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涡民一初字第01184号原告武某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审理的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永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人民陪审员 贾立志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