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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7)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7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08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于2010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11年10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2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10时许,群众车某向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举报称,有人贩卖毒品,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当天下午,车某发送短信给被告人李某,称购买3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和300元人民币的冰毒,李某回电话表示同意,并约定当晚在梅林海关人行天桥下的公交站台进行交易。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来到约定地点,将车某带到临街的民乐村海湾阁门前,递给车某二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车某支付人民币300元。李某以此地不安全为由,要求车某前往民乐村的华润万家商场继续交易。二人进入商场乘坐电动扶梯上楼时,李某掏出二包疑似毒品给车某,车某又支付人民币300元。公安机关随即将李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海洛因六小包(经鉴定,净重0.81克,含海洛因成份),并从车某处缴获疑似海洛因三小包(经鉴定,净重0.45克,含海洛因成份)和一包疑似冰毒(经鉴定,净重0.4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另缴获联想手机一部、人民币600元(已发还给所有人)、吸管若干。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书证(抓获经过、疑似毒品收条、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毒品、毒资、手机信息照片及辨认、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毒品称重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三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共净重1.68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吸管若干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玉  莹书记员 张幼双(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