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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52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12年6月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吟、代理检察员戴丽到庭,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被告人徐某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2080的信用卡。其后,被告人徐某在明知没有足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并在2012年1月18日还款之后再没有缴纳卡内欠款。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汇、信函、派员等方式向其催讨透支款项(其中银行第二次催收时间为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徐某均未归还欠款。截止2012年3月14日,该卡总计欠款金额为人民币18844.51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17293.18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为人民币1551.33元。2012年6月1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其家属已将全部涉案金额予以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报案书、借据、业务回单、个人信用报告、申某、催款记录、交易记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