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肃民初裁字8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张旺与张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旺;张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肃民初裁字814号原告张旺,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张明,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赵艳宗,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旺与被告张明为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