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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执字第6182-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欧阳林英、佛山市南海区澳捷灯饰玻璃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林英,佛山市南海区澳捷灯饰玻璃工艺厂,江智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6182-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林英,女,1980年11月08日生,哈族,住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莫托,系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澳捷灯饰玻璃工艺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江智诚。被执行人:江智诚,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15日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76065元及利息、诉讼费1701.62元予申请执行人欧阳林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案号:(2012)佛南法执字第963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智诚投资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澳捷灯饰玻璃工艺厂的机械设备一批,并对该批机械设备进行委托评估拍卖,但拍卖行依法定程序进行二次拍卖后仍无法成交;经征询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愿以最后起拍价承顶上述机械设备。本院另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及被执行人所属村委会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较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以上事实,有评估拍卖资料、谈话笔录、四查材料等有关证据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未能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折价抵偿其债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6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孔庆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