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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林恬标与周志龙,郑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恬标,周志龙,郑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4-1号原告林恬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妙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亚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龙,住址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郑洪林,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阚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民代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焕通,住址广东省揭东县,系公民代理。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周志龙名下价值470万元的财产,同时查封了原告林恬标的担保人林长德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路交界处东南荣超经贸中心3211、3212号(深房地字第3000566112、3000566114号)的房产。现本案已经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原告林恬标的担保人林长德名下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林恬标的担保人林长德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东南荣超经贸中心3211、3212号(深房地字第3000566112、3000566114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