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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郯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孟庆新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安,孟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安,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郯城县。被执行人孟庆新,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孟庆新所有的位于郯城县红花乡张哨村村北河边二层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孟庆新所有的位于郯城县红花乡张哨村村北河边二层楼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籍,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