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迪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53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迪,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新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孟迪。委托代理人马清河。委托代理人刘波。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法定代表人冯勃。委托代理人魏小渤。原告孟迪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迪于2012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迪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承担。审判长  杨睿审判员  蒋茹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