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山市丰润区南关村人。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7日生有一子李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曾多次离家出走,原告劝说无果。2010年4月底,被告离家出走,经我多方查找,至今未归。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XX派出所及X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杨某于2010年4月底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07年9月7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0年4月底带其子李某某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多次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牢,被告因生气离家出走,现已满两年,经原告多方寻找无下落,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可待知晓被告及婚生子下落后另行协商。关于原、被告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如被告主张权利,可另案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士生审 判 员 窦广同代理审判员 潘智峰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