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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杰,刘丽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周洪杰,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唐山风帆蓄电池厂病退工人,现住古冶区古冶城西工房平房2号。被告刘丽艳,女,1969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绿野花苑103楼2单元6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杰与被告刘丽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杰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洪杰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安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