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杰,刘丽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周洪杰,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唐山风帆蓄电池厂病退工人,现住古冶区古冶城西工房平房2号。被告刘丽艳,女,1969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绿野花苑103楼2单元6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杰与被告刘丽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杰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洪杰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安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