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石某与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村委会,东石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某;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847号原告石某。法定代理人姜掸系石某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村委会(以下简称东石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朋博。委托代理人孙文洲、安万均。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石村三组).负责人胡兴强,系该组组长。原告石某与被告东石村村委会、被告东石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