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田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田玉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玉文,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田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