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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宋叙、彭传珍与桂刚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叙;彭传珍;桂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64号申请人宋叙,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四川合江人,居民。申请人彭传珍,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桂刚,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宋叙、彭传珍诉被申请人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叙、彭传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桂刚所有的川EOIA**小型汽车,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宋叙、彭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桂刚所有的川EOIA**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牟德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