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执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宋叙、彭传珍与桂刚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叙;彭传珍;桂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64号申请人宋叙,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四川合江人,居民。申请人彭传珍,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桂刚,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宋叙、彭传珍诉被申请人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叙、彭传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桂刚所有的川EOIA**小型汽车,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宋叙、彭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桂刚所有的川EOIA**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牟德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