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梁振、聊城宅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振;聊城宅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梁振,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本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宅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驻本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富贵花园7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国星,总经理。关于梁振申请执行聊城宅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聊城宅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无法查找,工商登记已注销,本院亦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梁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蔺亚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