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王国利申请执行刘俊海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利,刘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利。被执行人刘俊海。本院在执行王国利申请执行刘俊海欠款一案中,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4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