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下称公司)诉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徐**,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该公司职员。被告:孙**,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身份证号码:3204231951********。原告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下称**公司)诉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司诉称:被告因购买了位于大亚湾**苑1栋1单元**房(建筑面积55.13平方米),同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签定了壹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照每月1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费用。公共费用分摊部分,经区物价局批准按照0.4元每平方米收取。双方亦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中约定,被告逾期缴纳按照每日千分之3的标准计收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协议,提供了约定的物业服务,整个小区秩序井然,公共卫生及安全状况良好。然而,被告从2009年9月开始便拒绝缴纳各项费用,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不予理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区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被告至今已拖欠上述壹套房屋的各项费用及违约金总计614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1819元,公共分摊费用728元及违约金3593元,合计金额6140元;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2、管理规约;3、欠管理费及滞纳金的明细清单;4、大亚湾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核定**苑小区物业公共部分收费标准的复函》;5、大亚湾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复函》。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被告孙**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是位于大亚湾区**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孙**于2007年10月16日购买了**苑小区第1幢**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5.13平方米。2009年8月1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于2009年8月11日入住**苑小区第1幢**号房屋;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人民币1元,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人民币1.5元;三、被告作为业主入伙时应缴纳的各项费用标准:自来水费周转金人民币100元,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1元×3个月的标准预收三个月,车位租赁费按150元每月在每月10日前收取当月的费用;四、违约责任:被告应按时交纳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费用,如逾期交纳,除补交所欠费用外,还应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欠费金额×逾期天数×3‰,逾期三个月拒绝交纳,原告有权停止被告所拖欠费用项目的废物。原告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清退所收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欠费金额×逾期天数×3‰。合同还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自2009年9月份开始,原告未再向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2年5月份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2547元。2012年6月21日,原告起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对2012年6月份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及2012年5月份之后的违约金暂不要求处理,原告保留继续向被告追诉的权利。另查,原告登记成立于1994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2008年11月5日,经原告申请,大亚湾区物价局同意原告**苑小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暂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备案,原告按照此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2009年6月17日,经原告申请,大亚湾区物价局同意原告**苑小区物业公共部分收费标准暂按0.4元/平方米计收。此后,原告按照1.4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77.18元/月。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欠服务费及滞纳金的明细清单、大亚湾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复函》及《关于核定**苑小区物业公共部分收费标准的复函》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公司和被告孙**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附属配套设施等进行统一的维修和服务活动,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经由大亚湾区物价局核定和备案,因此,被告应当按1.4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请求被告缴纳拖欠的2009年9月份至2012年5月份的物业服务费2547元(55.13平方米×1.40元/平方米×33个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593.59元的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被告应按欠费金额×逾期天数×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77.18元/月,2009年9月份至2012年4月份各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天数(按30天/月计算至2012年4月31日止)分别为:950天、920天、890天、860天、830天、800天、770天、740天、710天、680天、650天、620天、590天、560天、530天、500天、470天、440天、410天、380天、350天、320天、290天、260天、230天、200天、170天、140天、110天、80天、50天、20天,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为3593.59元「77.18元/月×(950+920+890+860+830+800+770天、740+710+680+650+620+590+560+530+500+470+440+410+380+350+320+290+260+230+200+170+140+110+80+50+20)天×3‰」,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2009年9月至2012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2547元,并支付拖欠的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3593.59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