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黄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黄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05号原告张某1,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黄某,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1诉被告黄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1998年间认识,××××年××月××日在紫金县中坝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生育两个男孩(张某2,1999年8月21日出生;张劲锋,2005年12月23日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一,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于2012年2月17日在紫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写明婚生小孩张某2、张劲锋由原告负责抚养。为更好地抚养、教育小孩,原告向本院请求确认婚生小孩由原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某1与被告黄某的婚生小孩张某2、张劲锋由原告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宇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