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袁先俊与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先俊,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袁先俊,男,1966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约兵,经理。申请执行人袁先俊与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二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682.4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勇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