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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邴丕水与崔连波、李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丕水,崔连波,李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邴丕水。被告崔连波。被告李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邴丕水与被告崔连波、李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邴丕水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连波、李华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丕水撤回对被告崔连波、李华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减半收取12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310元,由原告邴丕水香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于志江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