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邴丕水与崔连波、李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丕水,崔连波,李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邴丕水。被告崔连波。被告李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邴丕水与被告崔连波、李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邴丕水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连波、李华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丕水撤回对被告崔连波、李华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减半收取12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310元,由原告邴丕水香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于志江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