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淑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珍。被执行人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淑珍申请执行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