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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淑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珍。被执行人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淑珍申请执行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