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胶南民初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4268号原告:张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X。身份证号码:X被告:李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昭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