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美丙与铜陵县钟鸣清泉铁矿、主父文斌、吕林松、胡才喜企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丙,铜陵县钟鸣清泉铁矿,主父文斌,吕林松,胡才喜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周美丙,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皖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文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县钟鸣清泉铁矿。住所地:铜陵县钟鸣镇清泉村,组织机构代码号74306569—X。法定代表人:主父文斌,该铁矿矿长。被告:主父文斌,男,1981年12月4号出生,汉族,住铜陵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林松,男,196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胡才喜,男,40岁,汉族,住皖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丙与被告铜陵县钟鸣清泉铁矿、主父文斌、吕林松、胡才喜企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美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7元,撤诉减半收取9343.50元,由原告周美丙负担。审判长 汪 群审判员 胡松华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