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民二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权某与被告周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周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360号原告权某。被告周某。被告张某。原告权某与被告周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权某于2012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撤回对被告周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权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朱爱琳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