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衡桃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希常与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常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孙希常。被执行人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尚荫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常青。申请执行人孙希常与被执行人衡水市第一建筑公司、常青拖欠货款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7)衡桃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9900元、被执行人常青在银行的存款12175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荣华审 判 员  刘迎坤代理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