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汉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汉滨区信用合作联社与严慈林、陈仲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滨区信用合作联社,严慈林,陈仲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235号申请人汉滨区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唐正安,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严慈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8日,现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陈仲国,汉族,生于1960年2月4日,住本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安汉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严慈林偿还原告汉滨区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由被告陈仲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严慈林未履行,权利人汉滨区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严慈林长居外地,无法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申请人陈仲国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陈仲国配合多方查找被申请人严慈林未果遂于2012年9月1日经本院做工作与申请人汉滨区信用合作联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人陈仲国于2012年10月7日起分期每月给付2000元(由银行划账)偿还所有标的款及利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民初第00235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申请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靖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 斌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