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全佔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全佔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338号罪犯李全佔。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全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2年8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全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假释的条件,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全佔自2010年2月3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7月18日,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于2012年1月30日,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于2012年7月20日,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根据天津市新生医院作出的病残鉴定,该犯目前患有双侧眼底动脉硬化、右侧眼底静脉栓塞、双眼陈旧性黄斑病变及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等疾病。本院认为,罪犯李全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佔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王绍桓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