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环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利与被告李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利,李俊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朱小利。被告李俊国。原告朱小利与被告李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朱小利以“纠纷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3.5元,由原告朱小利负担。审判长 苏丽萍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鑫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