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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二终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成忠与张青江公司设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成忠,张青江

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二终字第00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成忠,男,1949年9月9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青江(又名张清江),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绍枢,男,195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上诉人张成忠与被上诉人张青江公司设立纠纷一案,前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3日作出(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张成忠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登宏,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才宇、李绍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张成忠和张青江约定出资设立安徽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事实清楚。分公司设立后又解散,双方应对分公司设立产生的费用进行清算。原判未对分公司账目进行清算,即作出实体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霍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关德全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金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