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云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云和县艺发工艺厂与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和县艺发工艺厂,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丽云商初字第254号原告:云和县艺发工艺厂,住所云和县云和镇中山西路*****号。负责人:汤克引,系云和县艺发工艺厂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维林,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云和县解放东路富锦5号楼二、二两层。法定代表人:何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海燕,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云和县艺发工艺厂与被告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飞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毛维林、被告委托代理人罗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和县艺发工艺厂起诉称,原、被告之间有多年商业往来,原告负责人也系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由于被告内部管理混乱,双方一直没有对双方间的货款结算方式与时间予以明确。现经原告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85717.73元尚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85717.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原告云和县艺发工艺厂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艺发对帐单”复印件一份,待证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85717.73元的事实;2、2008年-2010年“艺发送货明细单”及“产品成品入库单”复印件共计135页,待证原告发给被告的货物数量及金额情况。被告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内部不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被告欠原告货款属实,但原告主张的被告尚欠货款185717.73元数据不准确,应以双方具体核对为准。另外,原告也有尚欠被告借款400000元未还,原告应负有先偿还借款的义务,现原告未履行先归还借款义务,被告也无须履行给付货款,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双方负责人签订的“关于帐务与借款结算事宜”复印件一份,待证原告云和县艺发工艺厂应该先履行归还被告借款400000元的义务;2、被告于2012年4月9日向原告发的催告函复印件一份,待证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原告提供“对帐单”并催收借款的事实;3、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出具的回复函复印件一份,待证原告已收取了被告发出的对帐单的事实;4、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起诉云和艺发工艺厂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复印件一份、法院传票二份,待证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就云和艺发工艺厂欠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尚未归还借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所欠货款具体数额应双方财务人员进行核对后为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其所要待证的事实提出异议。据此,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双方财务人员核对结果,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数为185717.7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抗辩原告履行归还借款为先合同义务,被告支付货款为后合同义务的意见,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原告归还借款应为先,被告支付货款为后的事实。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原告归还借款,被告支付货款分属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之间没有相互关联性,被告不能以借贷关系对抗买卖关系,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和县艺发工艺厂货款185717.7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2007元,由被告浙江木玩世家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飞挺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园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