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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建玲与张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玲,张小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392号原告李建玲。被告张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玲诉被告张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小飞目前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李建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公告费用交纳手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建玲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麻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