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建玲与张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玲,张小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392号原告李建玲。被告张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玲诉被告张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小飞目前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李建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公告费用交纳手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建玲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麻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