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金光泽,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金光泽;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负责人王澜,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航,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光泽,住址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幸福海岸**201法定代表人倪福林。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诉被告金光泽、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