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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与王为荣、王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46号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负责人:王清龙,该支行行长。被告:王为荣,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王贤龙,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与被告王为荣、王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为598元,由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