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恢执字第0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唐前友与肖慧秀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前友,肖慧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恢执字第00049-3号申请执行人:唐前友,男,汉族,无为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肖慧秀,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无恢执字第00049-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肖慧秀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12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唐前友与被执行人肖慧秀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肖慧秀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方荣审判员 丁 策审判员 古 俊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亮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