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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恢执字第0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唐前友与肖慧秀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前友,肖慧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恢执字第00049-3号申请执行人:唐前友,男,汉族,无为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肖慧秀,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无恢执字第00049-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肖慧秀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12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唐前友与被执行人肖慧秀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肖慧秀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方荣审判员  丁 策审判员  古 俊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亮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