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焦小东、焦源、焦力源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小东,焦源,焦力源,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249-1号申请执行人焦小东,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焦源,女,199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焦力源,男,200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小东、焦源、焦力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焦小东、焦源、焦力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50元。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扣划已执行回案款615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焦小东、焦源、焦力源,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强打印人:王强校对人:刘瑜送达时间:年月日 百度搜索“”